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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2-10-10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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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局提出反對,並清楚敘明反對該評稅的理由。
(2) 你應找出入息/免稅額項目不正確的原因。如果評定的入息是按照《稅務條例》第59(3)條所作的估計評定(請參看印列在評稅通知書上的評稅主任附註),你必須將一份填妥的報稅表連同反對書一併提交。
(3) 在等候反對結果期間,你應按照評稅通知書繳交稅款或按評稅主任的繳稅指示繳交稅款 – 即須先行在繳稅日期繳交全部或部分稅款。在繳稅日期後仍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局長可加徵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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